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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費 權 益 須 知 公 告
 

 

本消費權益須知公告取自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適用條款擬定消費者權益如下:

 

第一條、當事人須提供姓名、生日、電話及地址作為紀錄,未成年者須有代理聯絡人資訊,姓名、關係及電話。

 

第二條、瘦身美容之定義 

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本公告乙方所提供之瘦身美容項目包括體型重量之控制調整下列項目: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臉部美容;化妝;脫毛;美容諮詢;芳療與其他相關商品之販賣。乙方完成前述項目之方式如附件顧客資料卡。

 

第三條、權利義務之依據

甲乙雙方關於本瘦身美容之權利義務,依本公告修款之約定定之;本公告未約定者,依有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定之。本公告之附件、乙方之廣告及本公告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均為本消費權益內容之一部分。

 

第四條、未成年人之訂約

甲方應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公告始為有效。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五條、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甲方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 約之規定(如附件一),雙方其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瘦身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公告之一部分,並應於締約前交付甲方審閱。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時向甲方為 明確之說明。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甲方填具切結書後,應無償製作補發新卡。

 

第六條、瘦身美容課程、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甲方所選擇之瘦身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課程數、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產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其價格,於訂約時向甲方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乙方應將為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留作紀錄,並予甲方簽名確認之,且於紀錄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第七條、業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乙方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美容之事項。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於甲方接受瘦身美容期間,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乙方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療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甲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乙方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甲方未對乙方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甲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甲方之意見。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瘦身美容公告之期間應予延長。若因未告知而引起身心不適,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八條、費用明確性原則

依消費當時之活動內容紀錄金額、明細、折扣等並締約者之簽章。本公告之費用,其細目如附件顧客資料卡。

 

第九條、付款方式  

甲方全額給付對價。會員之權益與折扣率應載明。分期給付者,甲方應與第三方支付單位計付利息,前項價款得以現金、票據、信用卡或其他方式給付之。以信用卡分期給付對價者,應一次刷付,不得分刷。全額預付者,不得分刷。若甲方用信用卡付款者,刷卡服務為使用者付費額外服務手續費應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卡券之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應將卡、券之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有效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券之上,並向甲方為明確說明。公告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券。關於退費及賠償之標準,該卡、券除依訂約時之原價計算外,並應依本應記載事項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公告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購買三日內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公告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三十日內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公告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三日後解除本公告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三十日內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公告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毀約、違約、行政、金流等操作費用依實際狀況另計)。甲方於預約服務前24小時內告知無法履行預約或未告知而失約者,導致乙方預約之損失,乙方可扣除當日預約費用之全額。甲方預約遲到者,乙方服務可扣除預約遲到時間。一次性消費者,比照預約條例辦理。

 

第十二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公告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公告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三十日內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公告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公告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原價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十(毀約、違約、行政、金流等操作費用依實際狀況另計)。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之消費包裝商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市價為準。

 

第十三條、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公告事由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公告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公告,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解除公告之退費標準事項同第九條與第十條。

 

第十四條、業者得解除或終止公告事由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得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公告之全部或一部:

一、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者。

二、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難以完成本公告之課程者,但其情形為乙方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乙方依前項第二款因甲方之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而終止公告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前項情形,乙方應依本公告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退還費用於甲方。

 

第十五條、終止公告後業者之附隨義務  

甲方於實施瘦身美容課程後,本公告終止者,乙方就有關甲方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相當期間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第四條之紀錄。

 

第十六條、擔保條款  

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者,甲方依以方健康狀況諮詢給予專業建議。

 

第十七條、公告代為履行  

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將本公告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他瘦身美容業者或乙方之分支機構代為履行,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公告,乙方應依約退費。解除公告之退費標準事項同第九條與第十條。就本公告之履行,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十八條、業者之保密義務  

乙方因甲方參加本公告瘦身美容課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參加之課程事項、課程紀錄及其他相關之個人資料, 應予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使用。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